《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原文查看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计7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计14条,主要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线管理、绿化用地指标控制的要求;公园绿地布局、道路绿化建设的要求;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的要求。第三章管理和保护,共计10条,主要明确各类绿地的管理主体、养护要求;城市规划绿地、已建绿地、城市树木的管理和保护要求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计7条,主要明确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破坏城市绿化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主体。第五章附则,共计5条,主要明确了相关名词解释、本办法实施时间等。
在四十三项条款中,重点内容有: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辖区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要求。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等职责。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和管理的要求。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主要绿地绿线,划定的绿线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明确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的监管。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明确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相关要求。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手续。第三章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修剪使用国有资金管护的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明确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和主体。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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