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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难问题可望解决 停车位只售不租最高可罚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8-09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1日正式实施。受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邀请,日前,参与条例起草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刘克希,就新条例做了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刘克希就公众关注的公共维修基金、停车位出售等热点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于我市物管重心下移,他赞赏说,镇江先行先试,物管全覆盖走在全省前头,完全符合新条例的精神。

  公维基金使用率不足1%

  条例实施后没以前难了

  尽管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目前全国范围总体使用率还不到1%。此前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需占建筑物总面积、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非常复杂,使用非常困难,甚至有地方政府基于种种考虑该批准的不批准。

  刘克希表示,新条例规定,出现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等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情况,就可以应急提取公共维修基金。规定实施后,业主们以往慨叹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老大难问题,可望得到有效解决。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公共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0%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最高5年,可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笔钱保值增值部分亦会进入每个业主的分户账户,业主可以查询。

  卖不掉的停车位只售不租

  责令改正,不改罚50

  开发商卖不掉的停车位只售不租有一定背景。售价偏高,租金偏低。百姓多有这样的心理,购买的停车位价格不菲,这笔钱存银行的利息,拿来租用车位甚至绰绰有余。而开发商则急于回笼资金,索性故意只售不租。开发商对卖不掉的停车位只售不租,条例是严格禁止的,发现后可以责令改正,不改正罚50万元,倘若还不改正,再罚50万元。

  刘克希解释,条例的依据即是国家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小区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当然包括满足业主购买的需要和承租的需要,此举能够有效解决由停车位日益增加产生的矛盾纠纷。

  物业费多年后突然猛增

  政府指导价将3年一评估

  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3年一评估。刘克希解释,之所以如此,就是要根据物价上涨相应调整,否则该涨不涨,多年后突然猛涨,会滋生很多矛盾。因此条例要求物价部门3年之内一评估。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名单将可能被公示。

  新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车库照明用电、进行小区绿化用水等,不属于经营性用水用电,因此水电费必须按照民用价格执行,这不仅减轻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高龄电梯更换成本高

  开发商将预交电梯更新费

  近年来高层建筑日益成为主流,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经过10-12年运营后,开始进入大修期。一旦电梯使用寿命结束,其高昂的更换成本是公共维修基金所无法承担的。

  刘克希介绍,新条例提出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1%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据了解,目前镇江住宅的建安成本约在每平方米2000多元,以2000元为例,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发商将为此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次新条例中改革的一大重点,就是物业尽可能地全覆盖。针对我市推行的物业管理全覆盖、管理职能重心下移,刘克希用赞赏和欣赏给予充分肯定。他表示,光靠住建部门实际上承担不了这么大的管理责任。刘克希表示,镇江把有关物管服务、协调、指导等权力,下放给街道、社区,你们先行先试,走在全省的前头,完全符合新条例制定的精神。

(来自201342日《京江晚报》 陈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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