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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物业服务费能否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2-11-0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是政府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的具体要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上述条款指导了物业企业如何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但业主不能简单以物业服务费未公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07]50号)文件,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该条款进一步阐明了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实质是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是业主根据合同应尽的义务。如果物业企业未按合同进行服务或乱收费,业主可以向职能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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