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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22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0月18日以市委办和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并于印发当日正式施行。《意见》共有12条,从依法征收、审批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开等4方面对征收拆迁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就攸关拆迁户切身利益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的补偿以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等明确了具体操作事项。

  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偿?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4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意见》明确,协商的标准一般为:商业用房每月按其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用,下同)的0.5%计算,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每月按其评估价的1%计算。

  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如何补偿?

  《意见》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对于2010年7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将非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在征收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时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对其法定用途和实际用途进行评估,并对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意见》明确,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对住宅楼同一轴线同一户型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相等的,可以按照最大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一层房屋无阳台的,可按最大面积扣减阳台面积后计算补偿。

如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意见》要求,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启动实施前,要认真执行《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镇政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镇拆办〔2010〕22号)规定,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全覆盖,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征收项目现场公示内容有哪些?

《意见》明确要求,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设置公示栏,规范公示行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未经登记建筑情况及认定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安置房地点及房源情况、评估机构确定的有关通告、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评结果、给予最低补偿的对象情况、给予补助的对象情况、安置房选房证序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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