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文查看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重新修订颁行是国家住建部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对比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版《办法》主要有以下调整。
新增内容 新增设计团队招标方式 《办法》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新增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关于设计团队评审内容的相关规定 《办法》十八条规定:“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新增关于使用未中标方案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修改内容 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关于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应该包括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该包含“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的内容。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对投标文件提交期限进行了调整 原《办法》按照工程等级对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予以分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对评标委员会专家构成进行了调整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删除内容 取消招标备案制度 原《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新通过的《办法》取消了关于招标备案的相关规定,这也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的体现。 新版《办法》充分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有助于推动繁荣建筑设计创作。对于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也具有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当前政府对建筑设计招投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
(来源:全国勘察设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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