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扬中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扬中市金苇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丁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扬政征字(2013)第1号《扬中市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政府信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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