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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镇建行复第03号
发布时间:2017-11-09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扬中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扬中市金苇西路168

法定代表人:周丁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扬政征字(2013)第1号《扬中市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政府信息,于201710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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