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促进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基础。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全面规范送气服务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瓶装燃气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燃气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杜绝发生责任事故,促进全市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二、治理内容
(一)全面摸排燃气经营领域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2016年版),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储存、经营、供应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重点排查燃气地下管线隐患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储场所日常安全管理情况以及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彻底整治燃气经营领域的事故隐患。对各环节、各区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如爆炸、火灾、中毒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二)重点排查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重点排查辖区内储存量达到或超过50吨临界量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加强对本地区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评价工作,建立本地区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三)着力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治理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设置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一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要求,联合工商、质监、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从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为无证人员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和充装不合格钢瓶(过期瓶、螺丝瓶、报废瓶)的行为,严厉打击“黑气点”,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二是按照《江苏省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钢瓶充装与使用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16〕73号)要求,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开展送气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要求送气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统一着装。严厉查处无证从事送气服务和送气服务人员到非本企业气站充气等违规行为。三是抓好液化石油气钢瓶流通管理。协助质监部门实行二维码管理,推进社会钢瓶置换,逐步将“用户产权”钢瓶转变为“企业产权”钢瓶,通过加强钢瓶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营。同时联合质监部门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只能充装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四是发现未经许可建设燃气管道、储罐等燃气设施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应根据《镇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7〕68号)的要求,报各地方政府、管委会关闭、拆除燃气设施。五是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文件要求,加强源头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供应安全管理。
(四)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整改责任。结合市燃气办编写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台账标准》,指导液化石油气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台帐,落实规章制度。对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预案建设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发生事故的燃气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的职责分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工作。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基层管理作用,报请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辖市(区)级燃气管理队伍,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燃气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
三、进度安排
城镇燃气专项治理工作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五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宣传,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各地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镇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7〕68号)要求,结合上年度专项治理排查情况,进一步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各地要彻底排查辖区内所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认真核实上年度专项整治排查情况,进一步增补、修改、完善“红、黄、蓝”三张表(见附件1-1、1-2、1-3),并于8月20日前将“三张表”、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报告和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布情况表(见附件2)、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市燃气办,同时报送当地危险化学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各地要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认真梳理隐患清单,制订本地区隐患治理工作计划,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级别,逐个企业、逐个问题列出治理进度表,对“红、黄、蓝”三类企业做到安全隐患限期落实整改到位。12月20日前将治理情况报送市燃气办。
(四)检查督导阶段(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重点督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等,对专项治理成果“回头看”,实现长效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市住建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1月)。各地认真总结专项治理经验成果,于2019年11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镇江市燃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和责任人,确保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严格执法。各地要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整治的成效。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违规送气服务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三)多措并举,提高实效。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专家会诊、座谈交流、突击检查等有效工作方法,注重与日常安全检查、许可证换证、投诉举报调查等工作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各地要加强企业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达到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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