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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2-10 稿件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联合召开《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宣布《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是全省首部关于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苏表示,《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为市区和辖市区已建的5个集中饮用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以及今后新建的饮用水源地,提供了最直接具体的法律保障。做好实施《条例》工作,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他强调,《条例》统一了饮用水源地的监管主体,增强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可操作性,建立了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强化了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责,要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针对性,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实施效果。

副市长胡宗元指出,贯彻实施好《条例》,主要是要做到“四个确保”:转变观念、确保认识到位;加强宣传、确保普及到位;认真履责、确保实施到位;多措并举、确保执行到位,以进一步提升水源地保护管理法治化水平,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和全市供水安全。

会上,市水利局、环保局和住建局结合部门职能,分别作了表态发言。(记者 司马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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