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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指南(暂行)
发布时间:2015-06-05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申报程序:

1、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2、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汇总表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省建管局。

二、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供其中一项);

5、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如外省调入我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资格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三、增项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
、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注: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还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注册印章)、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增项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四、重新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份数和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注销注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
   3
、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式两份,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污损更换的提供)。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承办窗口

   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370窗口(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咨询电话:0511-88983085

   投诉电话0511-889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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